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出借信用卡,他人透支不还该怎么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越来越多人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超前消费,生活中,也有不少人会将信用卡借给亲戚、朋友、同事等使用。此种情况下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相应的还款责任又应由谁承担?
 
  近日
 
  蓬莱法院审理了一起
 
  关于出借信用卡用于借贷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张是多年好友,2016年,小张因资金紧张向小王借款,但小王并没有多余存款出借。小张提出想借用小王的信用卡使用,出于面子,小王同意了小张的请求并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直到2022年夏天,小张已经使用小王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了8万余元,但并未按时还款。期间,小王不断收到银行的催款信息,遂百般催促小张尽快还款,但小张仍未予清偿。2024年年初,小王担心出现征信问题,向银行清偿了全部款项,并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欠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可在信用额度范围内透支小额现金的一种金融工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小王将其信用卡出借给小张,其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借贷法律关系。
 
  故小王将信用卡出借给小张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其与小张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小张借用的信用卡,透支款8万余元已由小王还清,该款项应由小张向小王返还。
 
  本案中,小王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信用卡的发卡与使用,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行为,外借信用卡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契约内容,还会面临过度透支及征信受损的风险,甚至存在较大的民事、刑事法律风险。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信用卡资金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的还款主体,借款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作为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时,往往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仅支持偿还本金和较低标准的资金占用利息,持卡人仍然需要自行承担信用卡高额的现金提取费、利息及罚息等等。
 
  另一方面,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利用该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贷、诈骗等违法行为,出借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他人持卡期间只是过度透支没有进行违法行为,但如果出借人知情,亦没有及时偿清欠款,存在恶意透支情节的,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要合规办卡、理性消费、妥善保管、诚信用卡,“江湖救急”要三思!即使关系亲密,也不要随意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很可能会“惹祸上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烟台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