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叫张XX,近期公司连续安排加班,我都没怎么休息,但公司并没有多发给我工资。我想咨询下是否有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日前,就小张咨询的类似问题,也有不少群众来电来访。对此,我们首先看下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小张提供的情况,某月他在公司基本工资为2000元,绩效工资为500元,奖励工资1350元,实领工资3850元。该月小张的工作时长共计369小时,其中法定工作时间184小时,工作日加班84小时,周末加班93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
公司规定,全年月平均计薪日为21.75天,工作日执行8小时工作制。根据劳动法规定,可将小张某月的工资作以下核算:
正常工作日工资=2000/21.75/8*184=2114.94元;
工作日加班工资=2000/21.75/8*84*1.5=1448.28元;
周末加班工资=2000/21.75/8*93*2=2137.93元;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00/21.75/8*8*3=275.86元;
则小张的应发工资2114.94+1448.28+2137.93+275.86+500+1350=7827.01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个人所得税=7827.01-84.81=7742.2元。
照此计算,某月公司在支付小张3850元工资基础上,应另支付其加班工资3892.2元。如不支付,小张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公司提起仲裁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要求公司追加支付加班费。
另一方面,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案例中小张的日平均工作时间达12小时,日加班时间达3小时,如按照每周5天工作制计算,月加班时间达88小时。这严重超出了36小时的延迟工作时间上限,属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但是,对违法事实的裁定,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根据小张提供的举证材料做出认定后,再予以处罚。
对此,笔者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发现因工作时间致使个人权益收到违法侵犯时,要将相关证据收集齐备,如:签到表、考勤记录等。为避免公司恶意更改或者销毁证据,劳动者更要主观增强法律意识,在工作伊始就要对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况做好预期,并随时留心收集劳动过程中的各项证明资料,以备不时之需,使自己在可能发生劳资纠纷面前,占据主动立场。
(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朱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