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被网友问到了这样一个问题:“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吗?”。
下面,小编就来说一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此条立法初衷基于节约司法资源,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和好,说明婚姻存在可以挽回的可能性,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反复起诉的,则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但满6个月后,法院视为当事人已经充分考虑清楚,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在6个月内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后面会讲到新情况、新理由认定参考标准),仍然可以重新提起诉讼,不受此时间限制。
另外,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后感情、分居情况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看到这,可能有小伙伴提出疑问。
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满六个月 可以再次提起诉讼,那《民法典》为啥有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规定。到底判决不准离婚后满一年起诉还是满六个月起诉?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否相互冲突?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能否起诉是程序性问题,起诉后能否得到支持是实体性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间隔六个月才可再次起诉,是指满六个月享有第二次起诉的权利,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
《民法典》规定的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后,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对离婚的法定条件进行规定,解决的实体性问题。
两部法律分别规定了起诉权利和胜诉可能,分别解决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两者并不冲突。
在前面也说过,对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间,存在例外情形:
1.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2.被告起诉离婚的。
即存在上述情形时,当事人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新情况、新理由认定参考标准:
1.“新”是指相关事实在前次诉讼中未出现或未经审查;
2.新情况、新理由应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举个栗子”
例如:像开始那个离婚问题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11条:“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孙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