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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夏某、周某为两名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5万元。夏某、周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到某影楼拒绝。后两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1.8万元,尚未支付的7000元不再支付。请问,夏某、周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问题。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承揽人原则上需独立完成主要工作。《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当然,如果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某影楼按照夏某、周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夏某、周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夏某、周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夏某、周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据此,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6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