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宋某到法院来申请执行异议,第一句话就是“法官,我们已经离婚三十年了,孩子都三十多了。这咋他现在欠钱还执行我房子呢?”
原来,2022年王某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杨某强制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杨某在山东省某村有一套房产,遂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在房屋居住了三十多年的宋某对此充满了不解,遂到长白县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经查明,案外人宋某与杨某于1993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宋某所有,由宋某及宋某与杨某的女儿杨小某居住。宋某与杨小某实际居住在该房屋长达30年,并长期占有使用,(山东省农村房屋房地登记是2018年才开始登记,至今未下发房屋产权证。)其未变更登记非本人原因。村委会证实涉案房屋已登记在申请人杨小某名下,涉案房屋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相关要求,因此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符合相关规定,其理由成立。法院最终裁定:中止查封该房屋的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作者: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