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谌某某醉酒后在某酒吧上卫生间时,认为被害人吕某踢门致其头部受到碰撞,遂用手拉拽被害人吕某头发将其拖至过道进行殴打。当晚,谌某某还和谢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发生冲突。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4人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同年2月,被告人谌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王一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