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会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当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王某经戴某介绍向李某借款,李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1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15日前还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为止。后王某未能按期还款,李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实际借款人是戴某而非自己,戴某因尚欠李某借款未还清,担心再次借款李某不同意,遂委托王某代为借款,王某在接收案涉借款当天就将该笔款项转给了戴某,并且借款后戴某已向李某偿还本金4万元,因此,王某申请追加戴某为本案被告,由戴某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庭审中,戴某的说辞与王某一致。但李某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并表示与戴某在本案之外存在借贷关系,但与本案无关,不同意追加戴某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能够认定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某虽称戴某已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但因李某提交证据证明戴某与其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该4万元无法认定为案涉借款的还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仔细审查实际用款人的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表明委托关系,否则名义借款人将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