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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逆行送餐,造成事故责任谁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以案说“典”
 
  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带来重大损伤,容易产生纠纷。外卖骑手、劳务公司、平台公司、保险公司四方扯皮,责任到底由谁承担?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刘扬军法官审理的这起纠纷,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外卖骑手小赵在送餐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燃油助力车逆行,将居民老钱撞倒,导致老钱住院治疗并造成一系列损失。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外卖骑手小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居民老钱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因赔偿问题,外卖骑手小赵、劳务外包公司、外卖平台公司和保险公司互相推诿,老钱将四方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类损失5万余元。
 
  外卖骑手小赵辩称,自己系外卖平台公司的送餐员,受雇于外卖平台公司和劳务外包公司,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应由外卖平台公司和劳务外包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劳务外包公司辩称,自己与外卖骑手之间仅为服务合作关系,送餐时间地点、是否接单等均由外卖员自主决定,对外卖骑手没有任何形式的管理约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责任应由外卖骑手承担。
 
  外卖平台公司辩称,自己与骑手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仅提供信息网络撮合业务,把客户的订单信息推送给外卖骑手,从未招募和管理外卖骑手,外卖骑手配送费由餐饮商家、客户、配送合作商共同提供,与外卖平台无关且不从配送中获利,双方不存在报酬交换劳动力的情况。且小赵注册成为外卖骑手过程中,《用户协议》明确约定“平台只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与骑手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
 
  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了“骑手综合险”,约定骑手在配送期间,驾驶非机动车造成的三者损伤赔偿事项,骑手驾驶机动车因意外事故而导致骑手的死亡、伤残、意外医疗费用,应当先启用驾驶车辆车险保单,车险赔不足部分再由保险人根据保单约定进行处理。本案应由交强险优先赔偿,小赵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损伤不属于本保单范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外卖骑手与劳务公司和平台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关系,责任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一并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通过接单提供外卖劳务服务并按协议取得报酬,劳务外包公司根据协议结算并支付配送费给小赵,小赵系继续性地为劳务外包公司提供劳务。小赵的工作性质虽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独立性,但这也体现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小赵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劳务外包公司的监督、管理、培训,如根据接单数量、客户投诉、配送时间等方式核定报酬发放,对配送质量、配送时间等进行控制。综上,小赵与劳务外包公司之间关系特征符合雇佣关系的要件,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小赵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由劳务外包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卖平台公司与小赵没有雇佣关系,且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而骑手综合保险属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两种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可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并处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故不能一并进行处理,劳务外包公司或小赵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理赔。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判决劳务外包公司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相较于劳动关系而言,提供劳务一方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劳务关系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本案中,外卖骑手工作性质具有一定独立性、自主性,比如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工作时间等,但同时又受劳务外包公司的监督管理,比如参加培训考核,根据接单数量、客户投诉、配送时间等方面发放薪酬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要件,因此被认定为雇佣关系。随着数字技术和平台经济的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如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在吸纳就业人口、提高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容易产生新的纠纷。平台公司和劳务公司应当强化责任担当,明确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好对人员的管理培训。劳动者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防止自身合法劳动权益收到侵害,也要提高法律规则意识,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槐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