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林某经营中由于资金不足,他便向李某借款。但在还款期限内林某没有还款,一直逃避。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林某仍不履行义务,李某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发现林某并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过一段时间后,李某向法院提交一家旅店实际经营者就是林某。在法院执行期间,发现林某名下财产突然转移并与其妻子离婚等相关证据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过核查,对相关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过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资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王一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