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小区业主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业主在每月10日前交纳物业费,逾期一个月不交纳,物业公司有权对其断水、断电,在交纳完所欠的物业费后,将及时恢复通水、通电。部分业主提出该条规定不合理,要求修改,物业公司声称不签合同就不交房钥匙,无奈之下,业主们签了合同。部分业主入住一段时间后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再交纳物业费,于是物业公司对欠费业主采取了断水、断电措施,致使部分业主无法正常生活。业主们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通水、通电。但是物业公司辩称,合同上已经明确写有规定,符合常理,并没有不妥。本案中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物业公司催交物业费的法律界限问题。依据《民法典》第944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是,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权利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小区业主的供水供电人,不享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停水停电是不合理的,也是违法的。而且,业主们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因此可以请求法院对这一条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