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杨某(女)于2022年确定恋爱关系,相恋10个月后分手,恋爱期间,李某向杨某支付宝账户转账、代付合计4万余元,微信账户转账、发微信红包合计7万余元,转账多为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单笔最大转账金额为15000元,杨某还存在退还部分红包和转账给李某的情况。分手后不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等。
裁判结果: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某的收入水平,其赠与杨某的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李某主张杨某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和款项往来呈现复杂、高频、大额的态势,在赠与方付出大额金钱但最终恋爱结局不尽如人意时,赠与方极易因感情失败和财产损失而与对方产生争议。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务赠与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的长短和恋爱关系的状态及阶段等,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从而认定是否是附条件赠与。
但需要指出的是,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时必须遵守意思表示一致的剧本原则,故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是男女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姻的合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否则,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赠与方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