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蒋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其邻居王某在其门口公共走廊贴近窗户处搭建了一个固定鞋柜,因当时蒋先生尚未入住,王某安装鞋柜时未征得蒋先生同意。蒋先生入住后,双方多次因鞋柜问题发生争执,王某以安装鞋柜时蒋先生并未入住为由,认为蒋先生没有权利让自己拆除鞋柜。蒋先生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拆除其违法搭建的鞋柜。本案中,蒋先生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根据?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门口公共走廊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共有人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两家互为邻居,应和睦相处,互利互让,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相邻一方的利益。公共走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被告在公共走廊搭建固定鞋柜未经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被告拆除搭建在公共走廊贴近窗户处的固定鞋柜。因此,蒋先生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根据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