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021年10月16日,孙某在吉林银行申请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30000元。2023年12月份,孙某刷卡消费,逾期未还清上月账单,银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果,截止2024年1月15日共拖欠本金26746.60元,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8251.07元,本息合计34997.67元。银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立即归还信用卡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孙某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时,孙某解释道:“我不是故意不还钱,我刷的是信用卡,刷的是我的信用,我这段时间经济紧张,暂时无能力还钱”。
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从情理与法理两方面着手开展调解,向孙某释明,不及时偿还不仅会影响个人信用,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双方互相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孙某于2024年2月29日之前还款4997.67元,余款30,000元于2024年3月开始,每月还款2500元,如果被告逾期3个月中断还款,原告则有权要求被告将所欠余款一次性还清。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解决。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于涛、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