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长期在某健身房锻炼,并购买了健身房教练华某的私教课。一天,方某在教练华某指导下练习拉伸过程中疼痛难忍,教练却认为这是正常现象,并未停止拉伸,导致方某疼痛不止。次日,方某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方某与健身房协商赔偿未果,于2023年9月将健身房诉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8万元。
庭审中,健身房一方则辩称健身本就有一定风险性,方某是成年人,是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是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
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接受的是一对一的私教服务,拉伸均在教练指导下进行,教练应当结合其身体状况对拉伸的幅度、力度等进行评估,以避免发生损伤。而本案中,教练并未进行合理评估、使用合适的力度,且在方某出现不适时未及时停止拉伸以致原告损伤,具有过错。
同时,方某办理健身卡之后另行购买私教课程,目的是享受更安全、高效的健身服务,并非自愿承担服务提供者带来的风险,健身房理应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健身房雇请的教练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健身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决健身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方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一万四千余元,该判决已生效。(作者: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尚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