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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野山参的罪名认定问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公某为将在俄罗斯境内采挖的野生人参带回国内高价出售,雇佣被告人王某、赵某,二人于2023年9月11日以非法越境的方式,徒步穿越中俄边境线越境至俄罗斯境内。同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与赵某取到人参后,徒步返回中国境内,与被告人李某、公某接头,并将4棵野生人参交给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遂向被告人王某、赵某支付雇佣费6万元。经鉴定,人参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保护植物,走私进境的4棵野山参为二等鲜野山参,价值人民币550600元。四名被告人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说法】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行为。“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走私珍稀植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即可构成本罪。本案四名被告人利欲熏心,为谋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从境外走私价值50余万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山参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应予严惩,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十二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朴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