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一楼管道堵塞污水返涌 楼上住户是否要共同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管道堵塞是让住户头疼的事,荔浦市某小区一名一楼的业主因管道堵塞返污造成的财产损害问题得不到解决,将楼上12名住户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管道堵塞,一楼污水返涌财产受损

  李英华购买了荔浦市一小区某栋101室房屋,并于2021年12月入住。乔迁新居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李英华没想到入住半年就遇到了烦心事。

  2022年5月28日,外地出差返家的李英华刚打开家门,一股恶臭扑面而来。李英华仔细查看后发现是厨房返污,便联系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清理疏通,堵塞物为饭菜残渣等固体厨余垃圾。

  此后不到一个月时间里,李英华家的厨房因排污管道堵塞发生6次返污,最严重的一次污水溢出厨房,浸泡客厅房间的家具。

  因返污造成的财产损害问题得不到解决,李英华诉至荔浦市人民法院,要求楼上12名住户及物业公司赔偿家具(大小床、衣柜和门)损失1.6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返污事件出现前,公司已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室外排污管道进行清理,履行了相应义务,事发管道属于管道隐蔽工程部分,无法随时派人进入业主室内进行检查。在收到漏水消息后,公司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清掏管道,并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1楼以上住户进行实地问询、告知反涌情况及相关分摊责任,履行了维修和管理责任,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楼上住户共同辩称,他们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在物业公司通知的时间段内,他们均没有向排水道排放污水,李英华所受损害与楼上住户无关。李英华主张的家具损失1.6万余元,既没有提供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也没有正式购买发票予以佐证。李英华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所受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诉讼中,李英华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家具损失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李英华的房屋因厨房管道堵塞后污水返涌导致李英华财物损失4885元,并为此支出评估费452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英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楼上12名住户及物业公司赔偿家具(包含大小床、衣柜、门、书桌和餐边柜)损失1.1万余元,并承担评估费4520元。

  肇事者不明,楼上10名住户共同担责

  荔浦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英华是案涉楼栋的一楼住户,与其楼上住户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个厨房下水管道,应共同维护管道的畅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鉴于无法确认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污物的来源,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由楼上各住户共同平均承担赔偿李英华损失的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接到李英华报修后及时协助清扫污水,并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事后帮助李英华与楼上住户协调赔偿事宜,履行了物业公司的一般物业管理义务,且物业服务协议未规定此种情况需要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当对李英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楼住户何丽、17楼住户秦文在案涉侵权期间基本没有在该栋楼房居住,且提交了其房屋在2022年5月、6月期间没有生活用水记录的证明,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黄浩等其余10名住户辩称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实,于法无据,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李英华撤回了对16楼住户周琼的起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周琼对李英华的损失无过错,故应当由16楼住户周琼承担的部分责任由李英华自行承担。

  经评估,李英华家具损失为4885元,评估费为4520元,损失合计9405元。因此,黄浩等10名住户各应承担855元(9405元÷11人=855元/人),剩余855元由李英华自行承担。

  荔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浩等10名住户赔偿家具损失855元给李英华。

  黄浩等10名住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中院于不久前,依法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黄浩等10名住户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若发生排污管道返污,住户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证据固定,如收集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维修单位或物业公司证明、维修费用发票等证据;其次,应尽快查找漏水部位及原因,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统计财产损失情况,与相关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等进行协商;最后,若协商不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再向法院起诉。

  法律链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荔浦法院、桂林中院、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