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执行,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接收资金,最终落得不仅要还钱,还面临坐牢。
2018年至2022年,在多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张某等人欠款5.47万元,判决生效之后,刘某一直未及时给付欠款,遂张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但刘某视若罔闻一直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刘某为逃避执行,2022年至2023年间,刘某先后以冯某、周某名义承包土地种植烟叶,并借用他们的银行卡使用,接收大量烟叶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2023年11月,法院以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12月,刘某分别还清张某等人部分借款,并与其达成还款协议。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明知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为规避法院执行,竟然使用他人资金账户,将其售卖烟叶所得款转入他人账户名下,致使案件执行款一直无法执行到位,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为此刘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付出沉重的代价。(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刘强、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