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件
季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为扩大办公环境委托季某前去办理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季某通过中介认识到正在出租房屋的郝某,双方随即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为郝某,承租方为季某。
数月后公司因经营不善不再使用案涉房屋,并拖欠了相应的租金款项。出租方郝某多次向季某索要拖欠的房租费用,季某以实际承租人为公司为由,告知郝某向公司索要房租。郝某与季某和公司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季某支付所欠的房租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若季某签订合同时向出租人郝某披露系为公司租赁办公场所,且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此时承租人则为公司。但季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向出租人披露系为公司租赁办公场所,且合同上未加盖公司公章,此时承租人应为季某。综上,法院判决季某十日内向郝某支付拖欠房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法官提醒
房屋租赁需弄清实际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会遇到房屋租赁的问题,有时候会是承租方,有时候是出租方。无论是什么角色都不要为了图一时的方便,而让自己遭受严重的损失,在合同签订全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承租人,承租人是公司的,并要加盖公章。(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