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房朝金)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原告刘某某诉称,2023年某日晚其在湾沟镇某饭店就餐过程中摔倒,致右胫骨远端骨折伴右腓骨骨折,后住院治疗。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请求判令某饭店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就餐过程中离开饭店,返回时边走边打电话,其侧身退进饭店房门时左脚踩空摔倒致伤。原告主张饭店房门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饭店进门台阶有一处损坏,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现场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可以认为被告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此处损坏并不必然导致刘某某受伤。刘某某自身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对于自身摔倒受伤存在重大过失,是主要原因。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对于刘某某因摔伤发生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某饭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某0.44万元。另8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此笔者提醒,大家在外出或参与其他公共活动时,一定要对相关场所环境状况有所了解,注意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