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小王以3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汽车。该车经过多次转让后,于2022年6月由长期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冰冰以7万元的价格(低于市场价)从小赵处购得。购车时冰冰已知晓车辆登记在小王名下,且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冰冰实际控制车辆时,该车仍登记在小王名下。2022年7月,因小王涉及执行案件,该车辆被法院从冰冰处扣押。冰冰作为原告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将被告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小赵返还7万元购车款。冰冰的诉求能实现吗?
法院审理:
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所有权自车辆交付时转移给买受方,过户登记仅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未经过户登记并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原告冰冰已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冰冰长期从事二手车经营业务,在购车时已知晓车辆登记在案外人小王名下,且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可能会对车辆主张权利。冰冰在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仍愿意从被告小赵处购买车辆,且是以远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款购得该车辆,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双方交易时小赵已将该车辆的权利瑕疵情况明确告知冰冰,不再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因此,车辆被法院扣押,系冰冰应当自行承担的交易风险。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冰冰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车辆买卖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交易,对于来历不明、不能过户、在第三人名下等存在权利瑕疵的车辆,应当谨慎购买,切莫因贪图便宜而因小失大,落得个钱车两空的结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