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贩卖淫秽物品,但仍有不法分子抱着侥幸心理,利用网络平台贩卖淫秽物品牟取私利。近日,一男子就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被警方抓获。
案情简介
范某大学毕业后开了一家网店,起初卖点药膏、钥匙扣等小物件,收入微薄。2020年,年近三十的范某还“孑然一身”,为了赚快钱买房找对象,听说“美少女”手办备受网友青睐,销量好来钱快。但该手办系涉色情非法产品,范某决定铤而走险,为了逃避打击,范某明面上售卖一些合规的动漫手办,背地里售卖涉黄“美少女”。有买家联系购买后,其发送“美少女”图片供买家选择,待买家订货后,便在平台改价下单,厂家直接将货物寄给买家。范某作为中间商每单能赚几十元,截至案发,范某已非法牟利20余万元。目前,范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
贩卖淫秽物品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轻易尝试。低级趣味容易引人堕落,一旦尝试,很可能越陷越深、走上不归之路。每个人都应洁身自好,并自觉抵制淫秽物品,切莫出于猎奇、寻求刺激心理而尝试或接受任何淫秽物品,若看到他人在互联网上贩卖淫秽物品,应及时通过网络进行举报投诉,或者向公安机关等监管部门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人民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