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一淇)被执行人将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就为即为抗拒执行。此类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
李某向罗某借款50万元。因李某资金周转原因未按期支付借款,罗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并将已被查封的鱼池中价值35万元的活鱼卖掉后携款逃走,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亦未将价款交给人民法院保存或给付申请执行人,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刑罚。
被告人李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擅自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并携款外逃,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