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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培养的人才竟“跳槽”企业索赔60万,法院怎么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提高生产效率、管理效能,企业经常花费大量的资金、心血对员工开展专项技术培训,同时与之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有的员工岗位特殊,掌握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甚至“核心竞争力”,企业一般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若员工违反了专项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又如何计算呢?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来探讨。

  基本案情

  小明(化名)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通过公开招聘于2019年8月入职A公司(当地一家化工企业)工作,后逐渐成长为研发骨干。就职期间,小明与A公司签订《员工外出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A公司派遣小明以学员身份前往某国内先进企业培训,A公司为小明提供外出培训期间所有学习生活费、差旅费;培训结束后,小明有责任在A公司工作至少五年;若无故缩短工作年限或违反本协议,小明需向A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及工资总额3倍的违约金。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A公司派遣小明外出培训,外出培训期间,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差旅费合计38000元。因小明熟悉掌握A公司从第三方处购买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性软件和操作流程, A公司与小明签订了《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书》,合同约定:小明无论何种理由离职,自离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与A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若违反该约定小明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到50万元。

  培训结束并工作17个月后,小明于2022年6月不辞而别,入职外地一家化工企业,担任部门经理,后又怂恿A公司多名关键岗位员工离职,A公司损失巨大,遂将小明申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明支付违反培训协议违约金10万元及违反竞业禁止违约金50万元,仲裁委裁决小明支付A公司违反《员工外出培训协议书》违约金27233元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0元,小明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用人单位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依据上述规定,双方签订的《专项培训协议》中关于按照培训费用及工资总额的三倍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 “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培训费用”的法律规定,小明未履行5年服务期的约定离职后,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小明主张的“培训费用中包含A公司培训期间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工资支出不属于培训费用的范畴。综上,根据双方5年服务期的约定和小明离职时间,确定小明应支付A公司违反《员工外出培训协议书》违约金27233元(43个月/60个月×3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应当履行竞业限制法定及约定义务,在两年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书》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5年,超出法律规定期限应属无效,法院依法调整为2年,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且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审慎、及时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小明离职后到与A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型化工企业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依据小明工资收入水平、主观过错程度、离职原因、入职其他公司收入增加等因素,参照两年经济补偿金3-5倍,酌情认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为100000元。

  法官说法

  JUDGE'S  STATEMENT

  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与专业人才、关键岗位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时,应当依法依规对服务期限、违约金等进行明确约定;其中,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实际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择业自由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劳动者在自由择业的同时,切忌随意失信、任性毁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若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若竞业限制协议只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金,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主张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也可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来源:寿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