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两个月前,老刘在参加广场舞排练的时候突然倒地昏迷,在场人员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但因心源性猝死,最终抢救无效去世,老刘的子女认为活动的组织者唐某对父亲的去世有责任,应该支付赔偿金等共计70万元。唐某则认为老刘主动报名参加广场舞排练时表示自己的身体状况良好,意外离世是因为老刘自身疾病导致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两方为此僵持不下。那么,组织者唐某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法官说法】
上述案例属于自甘风险的问题,自甘风险又称自愿承受危险,即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但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
具体到本案例,综合案件事实和医疗机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父亲的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他人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老刘自愿参加唐某组织的广场舞排练活动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唐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唐某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老刘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