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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商品损坏谁买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某家电城举办电器试用活动,指定商品可试用7天,试用满意再付款,不满意可以退货。小蒋满心欢喜地领了一台空调回家试用。才过两天,空调外机就被台风刮起的杂物损坏,小蒋通知家电城把空调运回去,却被告知要赔偿空调外机的钱。销售经理表示:“你拿一个好的空调回去试用,现在退回来一个坏的。我们说免费试用不满意退回,应该是完好无损地退回!”。该空调外机损坏应由小蒋应赔偿吗?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640条规定,试用的商品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试用提供者承担。本示例中,小蒋试用的空调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外机被台风刮起的杂物损坏,损失应该由某家电城承担,小蒋无须赔偿。此外,《民法典》第639条还就使用费作了规定。试用产品的使用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无使用费。具体到本示例中,某家电城明确表示“免费试用”,故小蒋无须支付使用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638条第1款的规定,试用人在试用期结束时对买与不买未表态的,视为购买。本示例中,如果空调未损坏,试用期结束时小蒋一声不吭,那么某家电城可以要求小蒋支付空调价款。当然,试用人也应合理地使用试用品,若试用人不当使用,比如堆放杂物挡住空调散热口致空调损坏,那么“自己做事自己当”,应对试用品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38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民法典》第639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民法典》第640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