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刚)近期,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雇主朱某承担30%责任,原告张某自行承担70%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是一辆大型货车的车主,原告张某系持有A2驾驶证的司机。经人介绍,2019年5月20日,朱某雇佣张某为涉案车辆驾驶员,为朱某运输沙子。当天下午,在朱某的老司机唐师傅的陪同下,张某驾驶涉案车辆从沙子运输地往返了一次,熟悉路况。
2019年5月21日,张某在对车辆检查无误的情况下,向目的地行驶。当天晚上下着大雨,张某驾驶载有26方沙子的超重货车,行驶至一桥头时,发生翻车事故,将张某砸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朱某均未报警。张某受伤送医后,产生医疗费用6万多元。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9级,后续治疗费用1.5万元。在张某治疗过程中,朱某却不支付任何费用,张某与朱某多次沟通,朱某不肯支付治疗费用,无奈,张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受伤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张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关系,应适用过错原则。
本案被告朱某在明知原告没有长途运输经验、天黑雨大路滑且又明知涉案货车超载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监督和提示义务,仍让原告驾驶该货车进行长途运输,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张某作为雇员,也应当负有在提供劳务时安全驾驶的义务。庭上也承认自己明知货车超载,且未与被告沟通,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运输工作的驾驶员,对于安全驾驶的重要性、路况等应当具备一定常识,虽然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夜间、雨天等外在因素,但并不属于不可避免或不可预见,故原告张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对于原告的损失,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酌情认定由原告自行承担70%,被告承担3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