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胡思行 李赟 赵娜)2023年3月13日,梁女士因儿子的助听器需要维修,由邻居潘某通过快递寄往售后地址,但未告知潘某包裹内容,也未要求保价。包裹在到达目的地后,由一家货运公司派送,结果遗失。尽管梁女士、快递公司和货运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梁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助听器的购买费用,并要求货运公司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将包裹安全送达约定地点,并且无法提供免责证明,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货运公司并非合同的另一方,因此由其派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另外,梁女士在寄快递时未声明货物价值较大,也未保价,只支付了低于市场价的运费,因此也应负一定责任。
考虑到此案的实际情况,并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法院决定快递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梁女士8366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