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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作剧致同学受伤,谁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你有没有经历过或者看到过这样的恶作剧:看到别人站着的时候,把他身后的凳子悄悄移开,然后看到他坐空,四脚朝天,惹得一堂哄笑。当然,如果没有人受伤,这可能仅算是一个过分的玩笑,如果有人受伤了,那可能就成了一个事故。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同学之间因恶作剧玩闹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思思与小杰(均为化名)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系同班同学。2021年9月某日午休,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便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碰到凳子并着地不起。其他同学见状帮忙将其扶起,并送至校医务室。
 
  摔倒后,思思称出现头部疼痛、视物模糊等症状,学校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之后数日内,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
 
  事故发生后,小杰父母向思思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南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可以看出,思思的治疗过程均是围绕其受伤导致的相应症状,其治疗未超越该范围。相关鉴定也未排除和否定思思的损害后果跟小杰的侵权行为有必然联系。医嘱病历可证明思思的损害是因小杰的侵权行为所造成。因此,思思出现疼痛、视力下降、视物模糊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满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拉开思思椅子时,已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小杰该行为最终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思思因小杰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小杰承担。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杰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结合思思治疗期间实际支出费用情况,南沙法院判决小杰父母向原告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本案中,除了小杰及其父母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外,关于被告学校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思思因该事件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同样是一个争议焦点。从本案调查的事实来看,事发前,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规则细则、做好入学纪律教育、在教室张贴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班级评比等多种方式提升学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识,足以见得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事发时为午休时间,虽然每层楼仅由一名教官管理,但中学生入学时均已年满12周岁,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并且学校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到校处理及陪思思就医。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也在此提醒,学校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务必要重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同样要提示孩子时刻牢记安全为先,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