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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了,还有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酒驾,老生常谈的问题了,酒驾、醉驾带来的危害早已深入人心,然而有些人仍心存侥幸,以为查不到自己,就万事大吉,但一旦被查到,就有可能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接下来,我们通过一起案件来看一下醉酒驾驶的违法后果。
 
  东某,无业,在一场酒局儿后驾车回家,结果在途中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东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3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几天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东某起诉至法院。
 
  被告人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法院以被告人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