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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劳务”之间 相距1700多公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张某将一面写着“致敬公正之士礼赞法治伟业”的锦旗送到延边林区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手中。原来,他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件的当事人,该案涉及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管辖法院有可能相距1700多公里。这两种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两者有何区别呢?今天我们通过具体案件一起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A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A公司吉林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管辖一案,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移送至河南省某法院管辖的结果,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经查,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终法院对张某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裁定本案由合同履行地的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
 
  本案中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受雇于A公司,在A公司吉林项目部从事工作,同时A公司及A公司吉林项目部均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本案张某与A公司之间符合劳务合同关系。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纠纷法律救济途径有什么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即须“仲裁前置”程序。
 
  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无须“仲裁前置”。本案认定案由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故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果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适用法律有什么不同呢?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劳务合同适用《民法典》,受《民法典》的调整。
 
  4.劳动合同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纠纷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分别向两个法院起诉的按照受理优先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劳务合同纠纷不需要仲裁前置,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张某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A公司在提出管辖权异议中亦表示从未设立过A公司吉林项目部,也从未向任何法定机关备案过项目部。同时,张某依据《劳务合同书》向京都公司索要欠付的工资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张某)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张某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作者:吉林省延边林区中院 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