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2022年,被告李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讯问。2023年,原告王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李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且被告李某不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在公安机关对被告李某的讯问笔录中,被告李某承认近几年与另一男子发展为情人关系,保持至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王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错,不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依据公安机关对被告李某的讯问笔录,被告李某认可婚内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多年,应认定被告李某存在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即原告王某的权益,具体责任比例为原告王某分得70%,被告李某分得30%为宜。
法官说法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琴瑟和鸣,鹣鲽情深,是中华民族传承数千载的夫妻相处之道。《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夫妻之间应相互珍惜,彼此恪守忠实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实施婚外情的行为,均是对夫妻双方相互忠实义务的违反。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与原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他人进行感情交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即原告王某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作者: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