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两年前,唐女士与孙某结婚,两人为还房贷,唐女士从父母那分两次共计取走12万元。半年后,唐女士因一场车祸去世。之后,唐女士父母要求孙某偿还之前借给女儿的12万元,但孙某却说这12万元是唐女士父母赠与唐女士夫妻二人的,孙某拒绝偿还。
【法官说法】
唐女士的父母向其成年子女唐女士的资助应当视为借款行为,且应属唐女士与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唐女士的丈夫孙某有偿还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多数并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但是,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则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如果将父母对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视为当然的赠与,这无疑是鼓励社会上的“啃老”恶习,这与我国所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相悖。父母对成年子女的经济资助有权要求子女偿还,成年子女应当强化自立意识,丢掉“啃老”的幻想和恶习。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26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