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郝某与魏某签订了承揽协议,由魏某为郝某房屋的部分工程施工,魏某便雇佣朱某(无驾驶证)驾驶装载机前去完成这项工作,到达郝某家门前还未开始施工,朱某行驶的装载机与郝某发生事故,郝某受伤。相关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住院就赔偿事宜将魏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后,判决魏某赔偿郝某的损失共计7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后郝某进行伤残鉴定并与魏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魏某再次支付损失赔偿款11万余元,加上判决书上的7万余元与事故发生时支付的2万余元,共计20万余元。魏某认为朱某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郝某的赔偿责任,故将朱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
朱某系魏某的雇佣人员,魏某与朱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朱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其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法院判决接受劳务一方魏某承担侵权责任,在魏某承担侵权责任后,其向有重大过失的朱某追偿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魏某将其车辆交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朱某驾驶,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朱某应承担60%的偿还责任为宜,遂判决朱某返还魏某的垫付款12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