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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任性“停播”遭索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席庆妍)随着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市场对主播需求旺盛,不少人为赚钱进入直播行业。不少主播入行后,与经纪公司“捆绑”,一旦任性违约,就可能被要求赔偿违约金。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审理了一起涉网络直播类合同纠纷,被告孙某是原告某传媒公司的签约主播,现该公司向刚满18周岁的孙某某索赔违约金2.4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3年6月9日,某传媒公司与刚刚年满18周岁的女孩孙某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公司提供直播场地和直播所需设备设施,孙某依据公司要求为公司进行直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拍摄的照片、视频等),且孙某每天直播时间不得少于4个小时,每月有效开播天数不少于26天。合同签订后,孙某在该公司直播了11天后,因其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公司同意孙某再直播七天后,双方解除《直播合作协议》。但孙某在直播2天后,因个人原因又停止直播,故某传媒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直播合作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赔偿违约金2.4万元。
 
  庭前,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组织了原、被告“微信云调解”,了解到孙某刚刚成年,很有可能因缺乏法律知识而不懂签订合同后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于是法官着重对其各项行为进行了普法释明,并向其讲解其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官与双方沟通后了解到孙某已经不再上学,父母离异,与奶奶居住生活,如果按照该公司主张的2.4万元承担违约金,显然是超出其经济能力的,而且原告公司也表示其目的并非是主张巨额违约金,意在让孙某对其“随意”的合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在法官及书记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在庭审当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孙某分四个月给付某传媒公司违约金1000元。孙某在调解后的下午一次性履行了调解内容,至此,该纠纷圆满结束。
 
  法官提示:近年来网络主播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的年轻人参与其中,新业态下,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相关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自身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契约精神。同时,各运营公司和网络平台也应加强自我监管、规范运营,共同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和行业氛围。(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