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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切勿贪图一时之利,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刚)当今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花样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帮人办电话卡,或者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借给他人转账,每天轻松拿点“好处费”……这些看上去只是帮个忙的“小事”,实则是摊上了违法犯罪的“大事”。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件详情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22年1月,被告人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谋取利益,向他人出租、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信用卡帮助支付结算,共接收非法资金860余万元,非法获利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贪图一时之利,向他人出售、出借、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等,从而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