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你有没有因为频繁遭遇电话促销、商家短信轰炸、垃圾邮件等各类骚扰而导致头大或者头痛?有没有想过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有没有法律上的武器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例分析
潇潇此前办理了某运营商的电话卡,后来该运营商营销人员频繁以“回馈老客户”、“搞活动”、“免费体验”等由头给她打电话推销套餐升级业务。尽管她已经多次说明了自己不需要,并向客服进行了投诉明确告知不要再推销,可是骚扰电话还是没有断过。潇潇不仅工作时会被骚扰电话打断,好几次周末补觉时还被吵醒,为此非常不爽。这种情况下,潇潇可以以安宁权被侵犯为由,要求运营商承担侵权责任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官说法
虽然运营商合法持有潇潇的电话信息,但在潇潇明确拒绝推销的情况下,依然接到这种“不请自来”的营销电话侵扰,运营商的行为侵犯了潇潇的私人生活安宁。潇潇有权要求运营商停止侵权行为,也就是停止电话推销,并赔礼道歉、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生活安宁权属于隐私权范畴,是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定宁静的权利。企业电话营销应合法合规,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后,不得再发送营销信息。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个人生活安宁的,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曲诗雨 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