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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扮男装”向同居女友要的钱,算赠与还是诈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编者按】在古代,侠女为了正义之事,常常“女扮男装”,但她们塑造的都是善良、勇敢、正义、聪慧的古典美女形象,如女扮男装的花木兰,她代父从军,事迹流传千古,被唐代皇帝追封为“孝烈将军”,还有《女驸马》中的冯素贞,她女扮男装考取状元被招为驸马的美丽故事,也不知要被多少代人歌颂和赞美。但是,今天小编要讲的这个现代版的“女扮男装”主人公,却是为了骗取钱财,明明自己是女儿身,竟然装男的和女生谈恋爱,还同居近2年,她的故事充满离奇古怪和吸引力。
 
  2020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隐瞒自己的女性性别,虚构男性身份,与王某谈恋爱获取王某充分信任并与其长期生活,在同居期间,编造购买纸箱、储存地瓜、其父亲出事、动手术、大娘出事、母亲出事等各种理由骗取王某共计约145511.46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钱后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22年8月份,王某在整理王某某的物品时发现王某某是女性,并且其母亲、大娘都没有去世,后报警。2023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当日退赔给王某10万元,剩余45511.46元分期支付,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退赔了部分赃款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十四万五千五百一十一点四六元(已退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如今电信网络诈骗比较多的情况下,我们除了要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外,在日常生活中也要谨慎行事,特别是交友要谨慎,尤其是恋爱方面,恋爱中的人总是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给对方,这时候一定要理智分辨,全面了解,不仅要了解对方的个人情况,还要了解其家庭情况,特别是出现对方总是拒绝或回避某些事情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真实情况,谨防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