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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烂尾购房者要继续还按揭吗?青岛崂山法院这么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一枝一叶总关情,“小案”关乎大民生。因楼盘烂尾无法交付,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后,剩余银行按揭贷款还要继续还吗?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确认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已解除,依法判决银行返还划扣购房者的按揭款,并撤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购房者的逾期还款征信记录,依法维护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切实让当事人在这起“小案”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
 
  基本案情
 
  2018年底,原告陈某为购买某房产公司名下某商品房,向某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随后双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合同》,并约定以该房产设定抵押。该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向陈某发放了案涉贷款,将27万元款项支付至某房产公司账户。
 
  后因该房产公司未能按期交房,陈某以该房产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由该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其已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共计33万余元,同时撤销预告登记和商品房网签备案。当地法院审理时追加某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涉案诉讼。后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判令被告某房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第三人某银行偿还陈某就《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剩余贷款,第三人某银行协助办理该房产抵押预告登记撤销手续。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6个月内,该银行在原告陈某银行账户共扣款约1.5万元,同时还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了陈某的逾期还款征信记录,逾期内容为:2018年11月16日某银行发放的27万元个人商用房贷款,2028年11月16日到期。截至2022年11月,余额19万余元,当前有逾期。最近5年内有10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6个月逾期超过90天。
 
  陈某向崂山法院起诉该银行,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签署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已经解除,判令被告停止划扣原告账户款项并返还从原告账户中划扣的约1.5万元,并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审理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为购买案外人某房产公司名下房产向被告某银行申请贷款27万元,经被告批准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根据该合同向原告发放贷款。但是,后因某房产公司未能按期向原告交付房屋,导致原告与某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解除,该事实经某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崂山法院予以支持。因前述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明确由某房产公司向被告偿还原告的剩余贷款,且被告至今享有案涉房屋的预告抵押权,在被告案涉债权并未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崂山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已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之日起同时解除。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合同解除之后额外扣划的款项约1.5万元,且应将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的原告逾期还款征信记录予以撤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下一步,崂山法院将继续贯彻“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紧盯群众关切的、事关民生的“小案”,把每一件“小案”都当做“大案”来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山东省青岛市崂山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