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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载客“驶”不得,警惕超载型危险驾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黄某驾驶着小型普通客车在路上被执勤民警查获,车门一拉开,里面竟挤满了身穿校服的学生。经查,除驾驶者黄某外,车上共载有11名学生,而这辆车的核载人数只有6人,超载100%。民警还查明,黄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之前多次从事过类似的超员载客运输。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已入刑多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也成为多数驾驶人员的共识。很多人认为危险驾驶罪就是醉酒后开车,殊不知,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或者严重超过时速行驶的,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客运业务,且严重超员上路,触犯了刑法,应予刑事处罚。
 
  客车超员载人上路,可能存在车辆倾覆等多种危险,不仅危及车内乘客的安全,也危害到道路上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广大驾驶员切勿为了一己私利,抱着侥幸心理而违法行驶,乘客也要拒绝乘坐超员车辆,守牢交通安全底线,消除安全隐患,共同努力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公传发﹝2015﹞708号)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山东省临沂市沂水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