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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健身房私换教练,能拒绝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健身房私自换健身教练,学员要求退费可以吗?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健身房私换教练,消费者要求退还课程余额遭拒绝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袁某与某健身房签订《私教购买协议》二份,约定袁某向该健身房教练范某购买常规私教课程30节、向教练沈某购买拉伸私教课程15节,袁某向该健身房支付费用13800元。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袁某在该健身房处共计上过16次健身课及9次拉伸课,后因范某、沈某离职,该健身房为袁某另行安排健身教练授课,但袁某并未同意。双方就协商退款事宜未果,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完成的课时费612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私教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现因合同约定的私教离职,原告不同意被告更换其他健身教练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应视为被告无法按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理由正当,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原告未使用的课时费,被告应当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了袁某与健身房签订的二份《私教购买协议》,并支持袁某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商家,理性适度消费,充值办卡前要根据自己意愿认真拟定服务协议,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消费凭证记录,发现服务异常后要及时维权。(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