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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不用坐牢,是真的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暂予监外执行=不用坐牢了?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办理了一起申请人申请监外执行的案件,申请人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未缓刑),因申请人身患癌症,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
 
  法官收到申请后,立即展开相关工作,了解申请人当前身体状况后依法对申请人病情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评估,申请人病情符合监外执行的情况,法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申请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申请人所在社区矫正管理局。
 
  什么是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全称为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因符合法定条件,暂时不收监,或者在收监之后又决定在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哪个机关能够决定和批准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法》第二条规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那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
 
  计入执行刑期。但是也有例外: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脱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那暂予监外执行是不是就不用关在监狱,不用接受监管,等于获得了自由了呢?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非不受监管。如果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予以收监执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作出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说法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变更执行刑罚的方式,需要满足法定事由和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监管,一旦严重违规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就会被收监执行。
 
  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即罪犯仍需在监狱执行原判未执行的刑期。(作者: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