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忙时节,不少农民在公路上晾晒粮食,甚至摆放障碍物,给车辆通行和行人过路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那么,公路上打场晒粮引发交通事故,谁来担责?如何担责?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8日,原告孙某驾驶鲁C牌照的小型汽车从高青县青城镇成安村由北向南往广青路方向行驶,遇被告王某在成安村南北公路上晒玉米,并在玉米东侧放置了水泥块等物,因预留通行道路较窄,致使原告孙某驾车经过时车辆右前轮被刮坏。后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车胎损失560元、误工费128.94元。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庭审陈述、照片资料、轮胎发票以及高青县公安局青城派出所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原告所受财产损害系被告在公共道路上晒粮放置障碍物所致,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驾驶汽车并未仔细观察,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亦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及与事故成因,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仅受到财产损害,而未有人身权益损害,其要求赔偿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王某应当赔偿原告孙某轮胎损失448元(560元×80%)。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孙某轮胎损失4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占用公共道路堆放、倾倒物品的情况较为普遍,尤其是农忙时节,不少农民为抢收粮食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甚至为确保粮食不被碾压,用砖头、石块、玻璃瓶等进行间隔。这样占用公路打场晒粮是一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正常交通通行秩序,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本案被告王某违法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并在路面摆放水泥檩条,是造成原告车辆轮胎损坏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孙某作为驾驶员,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爱惜粮食,珍重生命,种粮食不容易,收获时别大意。秋忙时节,应合理选择晒粮的场地,千万不要图一时之便占用公共道路打场晒粮,做出于人、于己、于法相悖的事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山东淄博高青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