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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的汪塘内有砂,就地取“财”违法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非法采砂,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就算在承包、转包的耕地、池塘、果园等也不能任性妄为。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其转包的汪塘内,非法采砂予以出售,销售河砂33车,价值92400元。2022年1月18至20日,被告人张某、徐某在未取得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结伙在张某转包的汪塘内非法采砂,由徐某对外出售。经相关部门测量、鉴定,在开采河砂点查扣的河砂价值118278.4元,销售后被运出的河砂价值56941.6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惩处。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采取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违法人员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侵权责任,为非法采矿行为付出“双重”法律代价。此外,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不受地块性质及地块相关权益人的影响。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即便是在自己转包的汪塘内采砂,同样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来源:山东临沂河东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