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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通过招收“学徒”培训后上岗就业的形式招聘员工,但并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学徒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4日,被告李某某到原告河东区某理发店作学徒。主要从事洗发、染发、辅助烫发及打扫卫生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理发店工作时被告已年满16周岁。原告为被告提供食宿,每月通过微信形式发放劳动报酬。自2022年1月30日春节放假后,被告未再到原告处工作。2022年5月23日被告作为申请人,向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确认其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等。2022年7月22日,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某理发店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李某某满十六周岁,亦符合劳动者的法定条件。在日常工作中,李某某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工作内容由原告安排,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原告提供,被告提供的劳动即为理发店顾客洗头、协助理发、烫发、在店内打扫卫生等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很多案件中,虽然学徒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不论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学徒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就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应有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来源:山东临沂河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