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分期贷款买车到期不还款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在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法官的多次耐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上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代理人到法院诉称,其公司于2021年4月与迟某签订了《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同日迟某与银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迟某购买一辆价格为78300元的长安牌汽车,担保公司为迟某向银行提供还贷连带责任担保,迟某在银行贷款54800元。后迟某到期未偿还贷款,由担保公司替迟某偿还了贷款本息共计9004.2元,后担保公司一直联系迟某还款,迟某一直未履行,特起诉到法院。
立案庭法官考虑到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标的额小,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从诉源化解此纠纷。法官联系到迟某来法院进行调解,迟某称其也是为朋友贷款买车,实际并不是自己使用车辆,法官对其释法明理,耐心解释其是合同的相对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后续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再起诉实际用车者。在法官的调解下,迟某与担保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迟某在半个月内一次性给付拖欠的9004.2元代偿款,最终从诉讼源头化解了此案。(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