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结了一件姐弟间因房屋继承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2014年1月姐姐与爷爷奶奶在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代书二位见证人在场签订了《赠予书》,爷爷奶奶将名下的一所房屋给予受赠人姐姐,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在姐姐名下。为此,弟弟具状我院,请求法院确认姐姐与爷爷奶奶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予书》无效。
法院审理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1月奶奶代表爷爷到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代书二位见证人在场,形成《赠予书》和《代书遗嘱》,将二人所有的房屋给予受赠人姐姐,并决定在二人百年以后由姐姐继承该房屋。爷爷去世后,奶奶协助姐姐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该赠予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弟弟称当时爷爷卧床并患老年痴呆属无行为能力人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故弟弟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的爷爷刘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案的《赠予书》是否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案涉房屋系原、被告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奶奶作为财产的所有人、爷爷的代理人,在律师的代书及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两位老人的赠予,符合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符合常理情理,所以本案《赠予书》不违背任何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不应因为遗产问题激化家庭矛盾,在处理遗产时,家庭成员应多换位思考,加强沟通,以妥善的方式解决问题,不要因此伤了血肉相连的亲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