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十月怀胎的新妈妈小萱,刚刚在一家妇产科医院诞下了自己的宝宝。此时,她正沉浸在荣升新妈妈的喜悦中。可是,还没等她出月子,一个又接着一个关于新生儿摄影、游泳、早教等等的推销电话打乱了她和宝宝的安静生活,为此她颇受困扰。经过多方核实,发现是宝宝出生的医院把自己的信息泄露出去了,那么医院的行为是否侵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例中,医院擅自将患者信息泄露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前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普遍存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我们每个人都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既要严控个人信息的流出,也要敢于举报违法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曲诗雨,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