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高效解决了邻里纠纷。
案情回顾:原告王某租住在与被告费某相邻的房屋,并在院落种参,被告费某院内草棚起火导致原告所租的房屋发生火灾,火灾导致王某放置在仓房内的价值43200元高丽籽、价值14400元西洋参籽全部烧毁,王某借用的拖拉机受损,维修花费5300元。王某与费某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将费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梳理案情,迅速组织召开庭审。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否认火灾给原告造成损失,承办法官遂到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调取当时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火灾现场的图片并组织第二次庭审,在第二次庭审中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被告承认自家火灾导致原告财产遭受损失的事实,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承办法官积极与当事人双方沟通,最后原被告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原告4万元现金,原告表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起纠纷圆满解决。
敦化市人民法院持续践行公正司法的工作宗旨,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切实从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与利益出发,寻找最优的解决问题方案,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与速度,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防止了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赵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