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赵先生于2022年3月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在一年的保修期内出现了三次屏幕故障,2023年1月更换了同型号新手机。2月,新更换的手机再次出现故障,品牌方表示若消费者不愿意继续换修,根据手机“三包”规定可以退货退款。然而,当赵先生找经销店进行退款时却遭到了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他向淄博高新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调查调解
淄博高新区消保委受理赵先生投诉后立即联系了手机经销商。调解中,经销商表示了疑虑,担心其为消费者退货后,品牌方不为经销商进行退货退款,因此一直未给消费者退货。对于经销商的说辞,淄博高新区消保委认为,消费者的手机已满足“三包”规定的退货条件且品牌方也已认可,作为销售者本就应承担为消费者退换货的义务和责任,至于销售者如何向品牌方追偿与消费者无关。经过多次沟通释法,经销商依为赵先生办理了退货退款。
消保委点评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为消费者进行修理、更换。
提醒
淄博高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山东淄博高新区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