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小刘作为一名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领取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时,冲动之下撕毁了法院的法律文书,影响恶劣。干警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拘传其至人民法院。经过法官说法教育,被执行人进一步意识到一时冲动撕毁法律文书是错误的,多次表达忏悔之意,并写下悔过书。鉴于其悔过态度良好,法院遂对其处以司法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若对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合法途径反映情况、表达诉求,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以身试法,妨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在此案执行过程中,小刘公然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
法律文书是司法权威的象征
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违法!
做事三思而后行
切勿因一时冲动
让自己承担法律后果(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马文婧)